實施要點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
教育部 90 年 5 月 11 日台(90)中(一)字第 90063139 號函准予備查
教育部 93 年 6 月 24 日台中(一)字第 0930078659 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科實字第 10702006321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科實字第 10802005701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科推字第 10904005171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5 日科實字第 11002002440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科實字第 11102005440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0 日科實字第 11202002740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科實字第 11202001670 號令發布
壹、宗旨
一、 培養中等學校學生科學研究興趣,提高科學教育水準,培育未來科技人才。
二、 增加學生觀摩國際科展的機會,交換科學研究心得。
三、 加強國際科技教育的合作及交流,提升國民外交並爭取國家榮譽。
貳、組織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諮詢單位:設置「中華民國科學展覽會諮詢委員會」,由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代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等單位代表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並由教育部部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三、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四、 協辦單位:屆時協調有關單位辦理。
五、 贊助單位:新聞界、財團法人基金會、國內外企業機構。六、 輔導單位:邀請各大專院校及科學學術研究機構等單位參
加。
參、參展對象、資格
一、 國內學生: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齡未滿 20 歲。
(二) 現就讀國內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中學三年級、高級中
等學校一至三年級)及五專前三年級在校學生,經就讀學校推薦。國民中學一、二年級具特殊科學素養才能經審查通過後可越級報名之學生。
(三) 相當於前款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經所屬學籍學校推薦報名;無學籍者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並報名。
(四) 已於大學註冊入學者,不具參展資格。
(五) 學生可以個人作品或團隊(2 至 3 人)作品參展,每位學生限報名一件作品參展。
二、 國外學生:參展作品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下列原則邀請 (一) 辦理科展活動較我國績優的地區國家、與我國有語系關
係之地區國家及可交換各國辦理科展經驗之地區國家。
(二) 受邀請之國家或地區,各以派遣學生 2 人為原則。
(三) 參展學生須為受邀國家或地區之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中產生之優勝代表,年齡未滿 20 歲之國三至高三(或相等年級)在學學生。
肆、展覽科別
一、 數學科
二、 物理與天文學科
三、 化學科
四、 地球與環境科學科
五、 動物學科
六、 植物學科
七、 微生物學科
八、 生物化學科
九、 醫學與健康科
十、 工程學科
十一、 電腦科學與資訊工程科
十二、 環境工程科
十三、 行為與社會科學科展覽科別說明請參考附件九
伍、報名作業
一、 國內學生:
(一) 參加學校應於每年 10 至 11 月間臺灣國際科展送件期限內,至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科展資訊管理系統線上報名網填列、上傳作品報名資料,並將紙本逕送或掛號寄達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逾期、資料不全或格式不符者不予受理。
(二) 作品報名資料如下:
- 學校作品送展清冊一份
( 如附件二; 經報名系統提交作品資料後列印並經學校人員核章)。
- 「報名表」一份
(如附件一及附件一之一延續性研究作品說明書)。
- 「研究報告」一份
(含中英文作品摘要各約 350 字,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 其他補充資料依當年度公告規定。二、 國外學生:
受邀請作品由各國家、地區主辦單位將參展學生報名有關資料於每年報名期間,至科教館科展資訊管理系統線上報名網填列、上傳作品報名資料。
陸、作品內容
凡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性競賽之個人或團隊創作且合於下列各項內容之一者,均得參加展覽:
一、科學專題研究。
二、科學技術之創新或改良。
三、科學實驗及教學儀器、機具或模型之創作。
四、科學探討及解決問題方法之創新及應用。
柒、參展作品規格
一、參展說明板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統一提供,說明板規格於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官網(網址 www.ntsec.gov.tw)公告。
二、參展作品應符合「參展安全規則」(如附件五)各項規定,具危險或不符規定物品不得送展。
捌、評審
一、評審標準:
(一)研究主題
- 清楚且聚焦。
- 對相關研究領域有貢獻。
- 可用科學方法檢驗。
(二)創意、學術或實用價值
- 有原創性,方法具可行性。
- 對科學、社會或經濟有產生影響之潛力。
(三)科學方法之適切性
- 設計周全之研究計畫。
- 控因及變因清楚、適當及完整。
- 有系統地收集數據及分析。
- 結果具有再現性。
- 適當地應用數學及統計方法。
- 數據足以證實結論及釋義。
(四)展示及表達能力
- 海報資料具邏輯性。
- 海報有清晰之圖表及圖例。
- 備實驗紀錄簿(研究日誌)及參考文獻。
- 回答問題,清楚、簡潔、且思考縝密。
- 了解與作品相關之基本科學原理。
- 了解結果與結論之釋義及限制。
- 處理與執行作品之獨立度。
- 團體作品,所有之作者對於作品都理解且都有貢獻。
- 未來進一步研究構思與方向。二、初審:
(一) 國內作品研究報告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先予書面審查,通過初審之作品於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官網(網址 www.ntsec.gov.tw)公告。
(二) 上學年度獲得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國中組( 國二生以上)、高級中等學校組第一名作品者(所有作者符合參展資格),參加本展覽會得免初審逕入複審。惟團體作品部分作者異動者,視為新作品,需經初審,並請注意研究倫理。
三、複審
(一) 通過初審國內作品及受邀國外作品,由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二) 國內外作品依分科複審,評審標準一致。四、評審委員
(一) 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遴聘中央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含)、大專校院助理教授(含)以上之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
(二) 當年度有指導學生參加競賽者不得擔任評審委員。
玖、選拔類別及件數
一、國內作品:
(一) 青少年科學獎:由獲選一等獎作品中酌取二件。
(二) 一等獎:各科酌取一件。
(三) 二等獎:各科酌取一至二件。
(四) 三等獎:各科酌取一至三件。
經由一等、二等、三等獎作品中選拔最具創意、學術與應用價值之正選作品約二十件(包括團隊作品)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詳見各實施計畫)、候補作品約五件。
(五) 四等獎:各科酌取若干件。
(六) 特別獎:件數依各特別獎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二、國外作品:
(一) 青少年科學獎:由獲選一等獎作品中酌取一件。
(二) 一等獎:若干件。
(三) 二等獎:若干件。
(四) 三等獎:若干件。
(五) 四等獎:若干件。
以上作品未達水準,選拔件數得以酌減或從缺。
拾、獎勵
一、國內作品:
(一) 青少年科學獎:
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狀每人各一張。
(二) 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 經選拔並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
(1) 正選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獎牌每人各一面、獎狀每人各一張,並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詳見參加各國科展實施計畫)。
(2) 指導教師:頒給獎狀一張,經評審委員推薦,得參加「出國指導教師」之選拔;未獲出國之指導教師則發給每件作品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如附件八),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3) 學校校長: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4) 學校: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5) 獲選參加國際科學展覽之正選代表,適用「參加國
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2. 經選拔未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
(1) 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金新臺幣一萬元,每人獎牌各一面及獎狀各一張。
(2) 指導教師:頒給每人獎狀一張,每件作品獎金新臺幣一萬元,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3) 學校校長: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4) 學校: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 候補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依未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辦理,惟若遞補為正選代表時,則需繳回獎金。
(三) 四等獎:
1. 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金新臺幣五千元,獎狀每人各一張。
2. 指導教師:頒給每人獎狀一張,每件作品獎金新臺幣五千元,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3. 學校校長: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4. 學校:頒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 特別獎:
由國外學術團體、基金會或企業機構設置,其獎勵對象、獎金、獎品及評審等項悉依個別獎設置辦法辦理。
二、 國外作品:
(一) 青少年科學獎: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狀每人各一張。
(二) 一等獎:每人獎牌一面、獎狀一張及每件作品獎金新臺幣五千元或獎品。
(三) 二等獎:每人獎牌一面、獎狀一張及每件作品獎金新臺幣三千元或獎品。
(四) 三等獎:每人獎牌一面、獎狀一張及每件作品獎金新臺幣二千元或獎品。
(五) 四等獎:每人獎狀一張。
三、 頒獎:時間及地點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另行通知。
四、 參加複審之國內外學生均頒發參展證書。
五、 同一學校有兩件以上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或四等獎作品時,對學校之獎勵併同一件,僅給最高之獎勵。本獎金應用於推廣科學展覽及科學教育,作為充實學校儀器設備及獎勵師生努力從事科學研究之用。
六、 為鼓勵指導教師長期付出,另訂優良指導教師表揚計畫(詳附件六)。
拾壹、輔導
一、 辦理「青少年科學家研習營」:
為激發具科學研究發展潛力青少年科學研究興趣、訓練青少年基本研究能力、協助解決科學研究實際問題、加強互助合作精神暨提供相互交換研究經驗,特辦理研習營延聘專家學者擔任講師,以增進其科學研究能力與提昇科學研究水準。可分為數學、物理、化學、地球與太空科學、生物、工程、電腦及環境科學等研習營,並邀請全國國中、高中學校推薦該科成績優良學生參加。
二、 推動「青少年科學人才培育計畫」:
為了讓參加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優勝學生能夠繼續從事科學研究,逐漸培養使日後成為專業的科學家。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將接洽大學校院、科學學術研究機構相關專長之教授,在其研究或實驗室輔導參展優勝學生繼續從事相關研究。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將建立學生資料,追蹤其研究績效及成果,藉此有效的培育我國精英科技人才。
三、 學生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並需攜帶作品出國參展者: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及學者予以輔導,並補助製作出國參展作品費用,學校應負責輔導學生製作並完成作品。規定以外國語文展示者,發給展品製作費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中文展示者,發給展品製作費新臺幣一萬元至二萬元。但輔導過程中發現學生學習態度不良,效果欠佳者,經輔導教授團證明,得取消其正選代表出國資格。
四、 國內外各參展作品均須繳交完整研究報告書的可編輯電子檔,以利彙編數位專輯。
拾貳、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活動
一、 本展覽會依年度規劃選派學生參加各國國際科學競賽、展覽與博覽會活動,參加各國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計畫詳附件七。
二、 其他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實施計畫,經報部認定後,由本館公布實施。
三、 前項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實施計畫,正選代表學生適用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拾參、其它相關事宜
一、 本實施要點內報名日期、報名資料、展覽日期、出國代表作品展品製作費、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實施計畫及其他必要補充規定,於展出前適當時間公布。
二、 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以不同作者持同一件作品(或相似度極高)參展等違反研究倫理,且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者,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依情節停止參展一至三年。
三、 參展作品之研究日誌或實驗觀察原始紀錄本(須記錄於騎馬釘或線膠裝訂成冊筆記本)應攜往評審會場供評審委員審閱。(請勿將研究日誌或實驗觀察原始紀錄本正本或影本寄交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館方不負代為轉交評審委員之責。如因此影響成績者,一概由參展作者自行負責)
四、 評審期間每件作品全體作者應到場說明並回答評審委員問題,無故不到之作者予以除名。
五、 國內作品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一般規定:
(一) 參加各國「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報名及相關手續
參加各國「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學生代表如未依本館及主辦國規定,完成報名及相關手續,一律視同放棄出國參展資格。
(二) 出國經費
參加各國際科展及參觀科教設施費用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辦理,酌予發給日支生活費及提供來回機票。並得商請基金會或國內外企業機構贊助此活動經費。
(三) 出國參展人員返國後二星期內應提出出國報告書,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彙送教育部審核。
(四)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之規則,另訂個別實施計畫,報請教育部核准後配合辦理。
六、 國外師生費用相關規定:
(一) 受邀國外代表隊之往返機票由各代表隊自行負責。
(二) 參展期間應邀之外籍學生、教師有關食宿、交通等,由協辦單位安排。所需活動費用由主辦單位負責。